(2016)渝0110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彭祥友与罗开礼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祥友,罗开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2356号原告彭祥友,男,194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罗开礼,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祥友与被告罗开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祥友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祥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祥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祥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权珊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镜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