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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靳喜友与侯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喜友,侯亚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368号原告靳喜友,男,52岁,汉族,农民。被告侯亚民,男,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喜友诉被告侯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喜友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喜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思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