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靳喜友与侯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喜友,侯亚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368号原告靳喜友,男,52岁,汉族,农民。被告侯亚民,男,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喜友诉被告侯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喜友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喜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思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