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02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西安维志工贸有限公司诉陕西悦豪酒店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维志工贸有限公司,陕西悦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585号原告西安维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圣都大厦1号楼1503室。法定代表人白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燕东,系公司员工。被告陕西悦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二环南路西段180号。法定代表人刑雅枫,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西安维志工贸有限公司诉陕西悦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维志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以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维志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500元,由原告西安维志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 展人民陪审员 纪秀芳人民陪审员 胡桂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德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