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一终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允祯、刘亚明与王霞、曹敬军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霞,曹敬军,王允祯,刘亚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终字第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霞。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敬军。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岳保国,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允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亚明。委托代理人:王允祯。上诉人王霞、曹敬军因与被上诉人王允祯、刘亚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3)薛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3)薛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言成审 判 员 周永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蓝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