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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一终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允祯、刘亚明与王霞、曹敬军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霞,曹敬军,王允祯,刘亚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终字第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霞。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敬军。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岳保国,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允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亚明。委托代理人:王允祯。上诉人王霞、曹敬军因与被上诉人王允祯、刘亚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3)薛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3)薛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言成审 判 员  周永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蓝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