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3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陈炎、钱利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陈炎,钱利萍,李仁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3764号原告: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669号。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岚,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陈炎,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被告:钱利萍,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被告:李仁龙,男,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原告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陈炎、钱利萍、李仁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让发独任审判。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岚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陈炎、钱利萍在2012年7月20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签订了《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李陈炎在银行办理汽车按揭业务,该笔购车分期还款业务由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原告与被告李陈炎、钱利萍、李仁龙签署了代办汽车按揭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其办理汽车按揭业务,被告钱利萍、李仁龙为其做反担保。现因被告李陈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已履行担保责任支付积欠款25887.84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李陈炎除归还原告垫付款,还应支付垫付款每日千分之一的占用费,原告主动调整为日万分之五。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李陈炎还款,但其一直未付,被告钱利萍、李仁龙也未承担担保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李陈炎立即偿还原告垫付款19462.81元(已扣除保证金42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1673.70元(暂计算至起诉2015年10月15日,计算方式:701.69元*0.5‰*240天+4902.81元*0.5‰*205天+4858.31元*0.5‰*177天+9000元*0.5‰*146天),两者合计21136.51元;二、被告钱利萍、李仁龙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三被告未作答辩。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李陈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签订借款合同购买的汽车,原告为其担保的事实;2、代办汽车按揭服务合同及担保函各一份,证明被告李陈炎、钱利萍、李仁龙与原告签订合同及被告钱利萍、李仁龙提供反担保的事实;3、原告垫付款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李陈炎垫付23662.81元的事实。三被告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原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对上述证据的认定,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案涉相关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李陈炎未及时归还银行按揭款,导致作为保证人的原告为其代偿了部分款项,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代偿后有权向其追偿,追偿款项应扣除保证金4200元后为19462.18元。被告李陈炎未及时还款,其他两反担保人钱利萍、李仁龙也未履行反担保责任,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资金占用费为日千分之一标准,现原告主动降为日0.5‰的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陈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9462.8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1673.70元(暂计算至起诉2015年10月15日,此后仍按此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合计21136.51元;二、钱利萍、李仁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元,由李陈炎、钱利萍、李仁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李陈炎、钱利萍、李仁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钱让发人民陪审员 周震生人民陪审员 徐捷青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凌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