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风琴申请变更监护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5民特8号申请人王风琴。被申请人王凤娟。申请人王风琴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风琴称,申请人王风琴系被监护人山好花的女儿,由于本人要到外地去生活,不能履行监护人的职责,请求变更申请人王风琴的妹妹王凤娟为山好花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王凤娟称,愿意作为母亲山好花的监护人,履行监护人职责。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山好花。山好花与王新玉生育四女,分别为王风琴、王凤娟、王凤、王珊。王新玉于2015年12月25日去世,王珊于2006年10月9日去世。2015年11月9日,经王风琴申请,本院以(2015)涧民特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山好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风琴为山好花的监护人。对申请人王风琴的变更监护人申请,王凤娟与王凤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监护人山好花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指定其女儿王风琴为其监护人,现监护人王风琴因去外地生活,为照顾被监护人山好花的生活,需另行指定监护人。被申请人王凤娟作为山好花的女儿,自愿作为山好花的监护人,且山好花的其他近亲属对此均无异议,申请人王风琴请求变更被申请人王凤娟为山好花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山好花的监护人由王风琴变更为王凤娟。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审判员 王志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