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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3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3民初415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