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3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3民初415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