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民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云霄县火田镇火田村民委员会、蔡金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霄县火田镇火田村民委员会,蔡金龙,漳州大地春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霄县火田镇火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云霄县火田镇火田村。组织机构代码:75739361-9。法定代表人朱锦林,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郑向毅,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金龙,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张文彬,云霄县莆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被告漳州大地春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霄县火田镇火田村。组织机构代码:58752757-2。法定代表人方云龙,任总经理。上诉人云霄县火田镇火田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蔡金龙、原审被告漳州大地春天实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霄县人民法院(2014)云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云霄县火田镇火田村民委员会又以其和被上诉人蔡金龙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云霄县火田镇火田村民委员会以其和被上诉人蔡金龙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该理由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上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云霄县火田镇火田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云霄县火田镇火田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小铭审 判 员 陈永泉代理审判员 谢旭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晓斌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