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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51号原告:刘某甲,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某乙,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林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戎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