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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大武口区新绿叶美发用品总汇与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武口区新绿叶美发用品总汇,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939号申请执行人大武口区新绿叶美发用品总汇,住所地位于大武口。经营者谢进军,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个体,住大武口朝。被执行人张勇,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大武口区新绿叶美发用品总汇申请执行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张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大武口区新绿叶美发用品总汇的经营者谢进军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执行标的31323元,执行费37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荣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