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金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金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295号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罗家坝车苑小区B区5号楼1、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周行,经理。委托代理人敖翔,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泽,男,199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文 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