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胡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841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晓红,系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胡某某所有的陕DXX**号朗逸牌小轿车一辆,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胡某某所有的陕DXX**上海大众朗逸牌小轿车一辆。二、查封原告贺某某用于担保的属贺亚洲所有的陕DMXX**号上海大众牌帕萨特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晓玉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维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