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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斌犯抢劫罪、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2号罪犯陈斌,男,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6日作出(2000)阜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陈斌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5日作出(2000)皖刑终字第6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12日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5年7月5日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7年12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0年4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12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陈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受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检察员潘明辉出庭履行职务,安徽省宿州监狱刑罚执行科工作人员刘阿平、监管人员蔡根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后,获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三次、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原判没收其个人财产16000元未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斌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 伶 俐审 判 员 吕 庆 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