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执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汤胜勇与周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胜勇,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胜勇,男,生于1974年12月30日,汉族。被执行人周成,男,生于1974年2月16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汤胜勇申请执行周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周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成在中国农业银行武胜县支行62284828796004XXXX账户上的存款10306.02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