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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汤胜勇与周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胜勇,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胜勇,男,生于1974年12月30日,汉族。被执行人周成,男,生于1974年2月16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汤胜勇申请执行周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周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成在中国农业银行武胜县支行62284828796004XXXX账户上的存款10306.02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