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吴立文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吴立文便利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97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谢文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吴立文便利店,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经营者:吴立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吴立文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章银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盛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