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根元、唐朝建与冯红华、阮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821号申请人陈根元、唐朝建与被执行人冯红华、阮红、杭州亨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29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根元、唐朝建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8000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23600元、执行费40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红华、阮红、杭州亨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属系列执行案件;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冯红华、阮红、杭州亨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目前在处置中,暂无法处置变现。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向申请人进行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资产另案在处置中,暂无法处置变现,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8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海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利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