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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青岛市胶州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胶州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胶州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228号。法定代表人宋振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安庆路5号。法定代表人徐建一,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胶州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民初字第48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315385.08元]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于2015年12月22日终结执行,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3740号。2016年2月2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民初字第48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仙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