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卢倩群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联星村北房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倩群,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联星村北房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3095号原告:卢倩群,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联星村北房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倩群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另外76.25元受理费,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 判 长 欧翠芬人民陪审员 周惠霞人民陪审员 夏涵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嘉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