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蒋道荣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64号罪犯蒋道荣,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7日作出(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道荣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8年8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41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高法刑执字第20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6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5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4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27年4月3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蒋道荣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蒋道荣,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蒋道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道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