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450号原告:吴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青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