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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450号原告:吴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青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