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池运洲与王章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运洲,王章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786号原告池运洲(曾用名池运舟),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王章龙,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池运洲与被告王章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池运洲遂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池运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运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池运洲负担。审判员 黄军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琼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