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治安诉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安,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06行初2号原告李治安,男,1951年6月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升官渡汉欣苑小区**栋*单元****室。被告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赵新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大季,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世春,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治安诉被告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治安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治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治安负担。审判长 张 辉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