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6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吴占柏与赵开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占柏,赵开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253号原告吴占柏。被告赵开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占柏诉被告赵开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在起诉后外出,暂无法提供被告详细住址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占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尹宏杰审判员 赵生林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