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西安明哲商贸有限公司与丁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明哲商贸有限公司,丁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2611号原告西安明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草滩四路789号206室。法定代表人陈春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荣涛,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小林,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稳。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明哲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明哲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明哲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