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83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卢洪结与张云就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125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洪结,张云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1250号原告:卢洪结,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董斌、党琳山,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就,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洪结诉被告张云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洪结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洪结向本院申请撤诉,为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洪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洪结负担。审判员  吴文山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展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