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3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1578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申请人吕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工资,待扣足后再提取兑现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工资有变化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助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