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10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尹壹积与涂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壹积,凃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320号原告尹壹积,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凃丹,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壹积诉被告凃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壹积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尹壹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壹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8元,由原告尹壹积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罗阳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永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