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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10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尹壹积与涂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壹积,凃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0320号原告尹壹积,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凃丹,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壹积诉被告凃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壹积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尹壹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壹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8元,由原告尹壹积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罗阳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永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