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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何某俊与蔡某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俊,蔡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54号申请执行人:何某俊被执行人:蔡某梅依据(2014)二民速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和期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何某俊与被执行人蔡某梅离婚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蔡某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裁定中止并作结案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二民速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次作结案处理。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冷柏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宏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