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执监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明王淼王自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王淼,王自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执监17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被执行人:王淼,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内蒙古阿荣旗那吉镇锝利运输车队个体业主。被执行人:王自刚,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那吉镇中央街156号。负责人尹成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明依据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3)外民一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王自刚、王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至今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李明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本院认为,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超过法定期限未能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指定执行的请求符合指定执行的法定条件,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明依据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3)外民一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王自刚、王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勇代理审判员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张哲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