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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7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7刑更1号罪犯梁劲敏,男,汉族,现年40岁,广东省广州市人,现在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二监区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00)穗中法刑经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劲敏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经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〇九年一月、二〇一二年九月、二〇一四年二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劲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2534.99分,名列分监区第2名。二〇一四年上半年、二〇一四年下半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二〇一五年下半年连续四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梁劲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劲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计算,即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伟审判员  高炳瑞审判员  姚春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信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