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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12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傅玉玲、傅庆丰与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玉玲,傅庆丰,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1247-1号原告傅玉玲。原告傅庆丰。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玉玲、傅庆丰与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原告傅庆丰用其在绵竹市剑南镇大南路133号1栋2单元6层10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绵竹房权证字第00302**号)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德阳市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傅庆丰提供的担保位于绵竹市剑南镇大南路133号1栋2单元6层10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绵竹房权证字第0030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春兰代理审判员  蔡 静代理审判员  陶 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维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