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卢春雁与王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春雁,王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344号原告卢春雁。委托代理人刘建,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负责人高力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洁,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春雁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春雁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春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卢春雁负担。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雅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