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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2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茂盛与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茂盛,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166号原告吴茂盛,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志坤,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河古庙镇桥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书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茂盛诉被告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茂盛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茂盛撤回对被告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宪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