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2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茂盛与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茂盛,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166号原告吴茂盛,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志坤,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河古庙镇桥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书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茂盛诉被告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茂盛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茂盛撤回对被告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宪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