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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商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仪征市正源物资有限公司与仪征市真州镇长江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市正源物资有限公司,仪征市真州镇长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商初字第00276号原告仪征市正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桂香。被告仪征市真州镇长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明松。委托代理人曹德新,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正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真州镇长江村村民委员会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市正源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以庭外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正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洪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