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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崔桂兰与国云志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云志,崔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国云志,男,1960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民主村*组。被执行人崔桂兰,女,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民主村*组。申请执行人国云志与被执行人崔桂兰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崔桂兰的银行存款1,250元,该款由申请执行人国云志领取。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国云志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冯 锐审 判 员  苏向彬助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