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4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郑熹与广东中旅(南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熹,广东中旅(南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4117号原告:郑熹,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吴伟国,系广东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中旅(南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受理的上列原、被告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熹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道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