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354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刘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边利钢人民陪审员 温彦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