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涛与江西海纳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江西海纳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陈涛,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县。被执行人江西海纳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柘矶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6349593-6。法定代表人赖景茂,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涛与被执行人江西海纳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5723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2572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海纳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已被他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财产的处置应由首封法院在原已保全的执行案件中实施,目前被执行人江西海纳川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湖执字第5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钧审 判 员 沈筱瑜代理审判员 沈继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