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崔为家与张振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为家,张振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3296号原告崔为家,男,195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张振华,男,1966年1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崔为家与被告张振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为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振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为家诉称,自2009年开始,原告为被告所负责的宁德金港名都等移动基站电力引入系列工程提供工程预算、结算方面的劳务工作。2013年7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款人民币5万元整,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于2013年12月底还清。此后,被告又将寿宁—周宁李墩阮墩阮洋中等移动基站电力引入工程委托给原告进行预、结算,新增欠款人民币4100元。故被告共计结欠原告预、结算劳务款54100元整,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欠款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541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张振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振华因雇请原告崔为家为其负责的移动公司基站高低压电路工程造价预、结算编制而陆续结欠原告崔为家部分工资,经双方于2013年7月1日结算,被告确认结欠原告工资款共计5万元,并于当天出具一份欠条交原告收执,承诺于2013年12月底还清欠款,该欠条内容载明:“欠条今欠崔为家工程资料编制工资总计50000.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正。(定于2013年12月底还清)此据张振华2013.7.1”,欠条约定了还款期限。欠条出具后,被告并未依约偿还所结欠原告的工资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等数据,结合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交的工资收费表、工程计算书等证据,因该证据均为原告单方制作,并未经被告确认,真实性和关联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振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振华结欠原告工资款5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欠款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未依约偿清结欠原告的工资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相应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主张被告在欠条出具后又结欠工资款4100元,但并未提交合法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另因诉讼费用的负担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不属当事人诉请范畴,针对原告相应主张,于此说明。被告张振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振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崔为家工资款5万元。二、驳回原告崔为家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崔为家负担100元,被告张振华负担1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健涌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附注:义务人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义务,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