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刑更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6
案件名称
徐树金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刑更391号罪犯徐树金,男,现年49岁,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2009年2月26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大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罪犯徐树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4次,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徐树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树金获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记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树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树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8年9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彦彬审判员 姜 略审判员 段 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玉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