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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罗军与马浩铭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军,马浩铭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特5号申请人罗军。被申请人马浩铭,系甘M×××××轿车驾驶人。申请人罗军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对被申请人马浩铭驾驶的甘M×××××轿车实施财产保全,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马浩铭驾驶的甘M×××××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树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