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淑红与被申请人杨波交通事故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淑红,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财保12号申请人:田淑红,女,197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桦甸市。被申请人:杨波,男,197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桦甸市组。申请人田淑红与被申请人杨波因交通事故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车辆的车籍。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波所有吉B97W**海马牌小型轿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杨波因交通事故的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秀峰审判员 腾云飞审判员 孙 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