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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1执14号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本县。被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抚养纠纷一案,申请被执行人何某某履行孩子唐xx抚养权的变更判决。在执行过程中,经征求孩子唐xx的意见其明确表示不原与其母亲刘某某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县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学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