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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李忠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委会,李忠俊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933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委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法定代表人王祥敏,该居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光华,重庆市南川区渝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忠俊,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南川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委会与被告李忠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委会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委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委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委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委会负担。审判员  李晓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新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