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执字第0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程福祥与淮安万润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福祥,淮安万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1420号申请执行人程福祥。被执行人淮安万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水林,该公司总经理。程福祥与淮安万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淮开民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解除原告程福祥与被告淮安万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淮安万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程福祥购房款697657元及利息(自2012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776元,由淮安万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淮安万润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苏H号桑塔纳轿车,因该车已由被执行人以1000元价格转让给他人,且无执行价值,申请人不要求本院采取措施。本院对已被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农贸市场1幢139室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将该房地产拍卖款558125元支付申请人程福祥后,对余款本院亦对淮安万润公司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农贸市场101室及徐杨老街38号7幢101室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查封效力及于建筑物上的土地使用权。后淮安万润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订立还款计划,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王水林个人提供执行保证,由于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对余款部分查封了其房产,后被执行人订立还款计划,因还款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开民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蓉审 判 员 王海忠代理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四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