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郑州新恒美铝型材有限公司与青岛创佳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新恒美铝型材有限公司,青岛创佳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第578号原告郑州新恒美铝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少军。委托代理人米宗周,男,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帅兵,男,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创佳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向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新恒美铝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创佳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新恒美铝型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将被告青岛创佳门窗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85887.14元资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提供杨亚奇所有的奔驰牌豫A819**号小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新恒美铝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青岛创佳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5887.1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的其他财产;二、同时将杨亚奇所有的奔驰牌豫A819**号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3449元,由原告郑州新恒美铝型材有限公司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雪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琳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