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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有生与卢小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有生,卢小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字第368号原告马有生,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委托代理人刘海燕,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小明,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法定代表人王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增伟,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公司,地址:保定市。法定代表人宗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静蕾,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有生与被告卢小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小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有生撤回对被告卢小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马有生负担。审判员  李文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