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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宋德安与邓州市三里阁社区双溪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德安,邓州市三里阁社区双溪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宋德安,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18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邓州市三里阁社区双溪苑。申请执行人宋德安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邓法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作为被执行人的邓州市三里阁社区双溪苑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其既未在工商局注册登记,也未在民政局民间组织科备案,显然不具备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邓州市三里阁社区双溪苑作为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宋德安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虎城审判员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法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