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1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贺大芝与龚习元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207号原告贺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6月。被告龚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委托代理人黄某,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判员 郭康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