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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罪犯孙永华犯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366号罪犯孙永华,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无业。原住贵州省都匀市广惠辖区剑江北路**号,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6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孙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15000元(未履行)。于2003年4月30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1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19年有期徒刑;2007年12月13日经本院减刑2年;2010年2月10日经本院减刑1年;2012年2月27日经本院减刑1年6个月;2014年6月20日经本院减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至2019年8月1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永华在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永华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变更为5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泽智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令元 来自